采礦破壞生態環境 兩公司被判賠逾百萬
近日,漳州市龍海區法院宣判兩起侵權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判決兩家采礦公司依法履行礦山環境治理及修復責任,分別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97.64萬元、17.89萬元,并就其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公開道歉。據悉,這是全省首次適用《民法典》“綠色原則”作出判決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采礦破壞生態環境 兩公司被判賠逾百萬
近日,漳州市龍海區法院宣判兩起侵權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判決兩家采礦公司依法履行礦山環境治理及修復責任,分別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97.64萬元、17.89萬元,并就其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公開道歉。據悉,這是全省首次適用《民法典》“綠色原則”作出判決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經調查,去年這兩家采礦公司在分別取得采礦權后,在開采過程中未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生態文明建設要求,進行了露天開采,搭蓋活動板房,安裝碎石、洗砂機器等一系列行為,并擅自超過采礦許可證核準的四至范圍,超范圍或超量進行開采,非法占用林地堆放石材、廢料等,對生態環境造成實際損害。
在審理這兩起案件中,龍海區法院創新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漳州中院分別為兩起案件各指派兩名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4名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全程參與審理。
據承辦法官介紹,被告的兩家公司從事開發利用礦石資源等民事活動時,對生態環境造成實際破壞,應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和生態環境受損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