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 村民被判六年并處770余萬生態修復費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6萬元。在案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法院依法沒收隨案移送的建筑用砂156271.21立方米;判處被告人鄭某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77.85萬元,承擔鑒定評估費用20萬元。
非法采礦 村民被判六年并處770余萬生態修復費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6萬元。在案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法院依法沒收隨案移送的建筑用砂156271.21立方米;判處被告人鄭某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77.85萬元,承擔鑒定評估費用20萬元。
一,據了解,被告人鄭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建筑用砂,造成環境資源破壞,情節特別嚴重。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鄭某于2006年左右開始使用北京房山某公司的工業用地經營砂石料廠,后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涉案工廠院內外的建筑用砂。
二,經測繪及價格評估,被告人鄭某在涉案工廠院內擅自開采的建筑用砂總方量達48276.6立方米,價值144.8萬余元。此外,被告人鄭某從同村村民張某處轉包了位于某村西南部的果園地,并于2011年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承包地內的建筑用砂。經綜合測繪及價格評估,被開采建筑用砂總方量為107994.61立方米,價值323.9萬余元。
三,被告人鄭某的犯罪行為造成了相應的經濟損失,經鑒定,基本恢復工程建設總費用為760.64萬元,補償性恢復工程建設總費用為17.21萬元。該案鑒定評估費用為20萬元。
四,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綜合犯罪情節、認罪表現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五,該案宣判后,被告人鄭某對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事部分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