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調減58%!廣西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成向基層傾斜 全面推進凈礦出讓
近日,廣西自然資源廳召開了文件解讀視頻會,面向全區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對《關于印發全面推進砂石土類礦產“凈采礦權”出讓工作的通知》和《關于調整自治區與市縣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兩份文件進行詳細解讀。
最高調減58%!廣西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成向基層傾斜 全面推進凈礦出讓
近日,廣西自然資源廳召開了文件解讀視頻會,面向全區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對《關于印發全面推進砂石土類礦產“凈采礦權”出讓工作的通知》和《關于調整自治區與市縣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兩份文件進行詳細解讀。
一,編者按:1986年礦產資源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礦業權出讓制度經歷了從無償到有償、從申請在先方式到競爭性取得等深刻變革,在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礦業權市場競爭不充分、部分企業競得采礦權后無法進場實施采礦等問題,亟待深入開展礦業權出讓管理改革。
二,為貫徹落實國家深化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激發礦業權主體競爭活力和優化營商環境,有效維護國家資源所有權益和保障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全面推進“凈采礦權”(以下簡稱“凈礦”)改革,廣西自然資源廳先后印發了《關于印發全面推進砂石土類礦產“凈采礦權”出讓工作的通知》和《關于調整自治區與市縣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結合廣西實際,進一步深化礦業權出讓制度、推進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要求、推進砂石土類礦產“凈礦”出讓。
三,近日,廣西自然資源廳召開了針對《關于印發全面推進砂石土類礦產“凈采礦權”出讓工作的通知》和《關于調整自治區與市縣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以下簡稱“兩份文件”)的文件解讀視頻會,面向全區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對兩份文件進行了詳細解讀。會上,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礦權處和權益處主要負責人分別從文件需明確的問題及主要政策、政策文件依據、需要注意的事項和用足用好政策的建議四個方面對文件進行了全面解讀,并在線回答了各市縣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的具體問題。
四,會議指出,“凈礦”出讓的前期工作,如地質勘查、環境評估、土(林)地征收、已有礦山資產等協調處置工作產生的費用,可納入“凈礦”出讓前期工作費用范圍,由負責組織出讓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據相關行業標準和法律法規規定,明確核定程序進行認定、核算及統籌解決,由競得人按出讓公告約定支付,工作費用不參與競價。“凈礦”出讓完成后,地方人民政府要保障競得人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并協調處理礦山企業與群眾關系,提供有關技術服務,確保競得人依法開展礦山建設。
五,會議明確,實施“凈礦”出讓時應在出讓公告中約定,競得人須在礦山正常生產后,對資源所在地的村委、鄉(鎮)投入專項資金助推鄉村振興,投入的具體比例和額度不做硬性要求。用于助推鄉村振興的專項投入,應在礦山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分年度進行,須結合當地實際需求,科學合理設定,避免出現“搭便車亂收費”加重企業負擔、“殺雞取卵”等惡化營商環境的情況出現。不得另行巧設名目,將助推鄉村振興專項投入用于發放工資、獎金,購置車輛、辦公設備等與助推鄉村振興無關的其他支出。
六,會議強調,“凈礦”出讓的工作費用核定程序和標準需符合有關行業和法律法規規定,避免出現“天價”費用。前期工作費用禁止由意向競買人墊資,第三方(相關權益人)不得參與競拍擬出讓的采礦權。各地要嚴格執行新調整后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成比例,不能借非凈礦之名行“凈礦”分成之實。同時,各地應及時建立健全礦業權出讓收益和使用費管理臺賬,實現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工作高效、有序銜接。
七,會議表明,加大對地方支持力度,明確在出讓公告中分列工作費用、采礦權出讓起始價,工作費用不參與競價,采礦權出讓收益在采礦權出讓起始價的基礎上通過市場競價確定。同時,在目前中央和地方收益分成(4:6)的基礎上,調整自治區留成部分礦業權出讓收益向資源所在市、縣傾斜,根據資源所在地不同,自治區本級分成比例分別調減14個和10個百分點,調減的部分相應增加市縣分成比例;對納入“凈采礦權”改革的砂石土類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成實行特殊傾斜政策。
八,此外,會議還強調壓實市、縣人民政府是“凈礦”出讓的實施主體,構建“政府負責、部門協作、公眾參與、強化服務、社會監督”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費用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禁止意向人墊資,有關補償事項、補償標準等政策處理情況要進行公開公示,并按競爭性方式組織出讓,有效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和人民群眾利益。
九,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表示,2021年年底兩份文件印發后,引起了各地黨委政府和社會投資者的關注。下一步,全區各地要增強推進“凈礦”出讓改革的責任感,依法依規確定出讓礦權項目,做細做實前期工作,嚴格公開競爭出讓,規范合同、經費及收益處置管理。要從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促進廣西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助力鄉村振興的高度,強化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嚴格風險防控,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確保按改革政策要求執行到位,不推脫、不冒進、不打擦邊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