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建建筑用石料最低開采規模50萬噸/年 露天礦山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
為進一步加強江西省露天礦山管理,推進礦業綠色發展,提高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推動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
江西:新建建筑用石料最低開采規模50萬噸/年 露天礦山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
為進一步加強江西省露天礦山管理,推進礦業綠色發展,提高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推動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江西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露天礦山管理的通知。《通知》從強化規劃源頭管控,嚴格露天礦山準入;加強露天礦山監管,嚴格依法依規審批;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礦區環境整治三個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
《通知》在強化規劃源頭管控,嚴格露天礦山準入方面指出,實行露天礦山總量控制,全省范圍內露天礦山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鼓勵編制砂石土資源開發專項規劃。新設礦業權全面推進競爭性出讓,新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礦權應落實“凈礦”出讓。礦山開采規模、服務年限需與礦產資源儲量相匹配,實現小型露天礦山減量化,提高大中型礦山比例,其中新建建筑用石料最低開采規模50萬噸/年,服務年限不低于10年。
露天礦山原則上按照整體開發原則,適合整體開發的應整體出讓;嚴禁以自然山脊為界設置,切實做到最終邊坡高度最小化、最終底盤面積最大化;嚴禁“一面墻”式開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原則上禁止開采最低標高設在侵蝕基準面以下以凹陷式方式開采。
《通知》在加強露天礦山監管,嚴格依法依規審批方面明確:
1.支持現有露天礦山通過技改擴能、升級改造等措施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產能。生產規模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最低開采規模要求,變更生產規模需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因歷史原因,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與設計生產規模不一致的,應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明確開采安全、環保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內容應以具有相應的資質單位編制專項報告及主管部門的意見為準。
2.支持露天礦山在符合安全和環保的前提下對露天剝離等產生的砂石土資源進行綜合利用,鼓勵生產礦山依法依規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其妥善處置,并按銷售量乘以建筑用石料(粘土)市場基準價征收廢石(粘土)的采礦權出讓收益。
3.新設采取爆破方式開采的露天礦山之間至少應保留300米間距;對已設的礦區范圍間距小于300米露天礦山(爆破方式),應積極引導相鄰礦山通過市場收購等方式,實現同一主體統一開采。未解決前,不得批準礦山深部或上部資源的協議出讓。
4.嚴格監督采礦權人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確定的開采方式、開采范圍、礦種、“三率”指標及產品方案組織開采,履行生態修復義務。通過采礦權人開采情況監測檢查等手段,重點核查是否存在超越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開采非證載礦種行為,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行為。
此外,《通知》在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礦區環境整治方面,對嚴格落實礦山生態修復等相關制度、加快礦業綠色轉型發展、堅決遏制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等內容做出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