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是否過重?廣西一砂石企業“民告官”!南寧市副市長出庭應訴
因違規排放超標廢水進邕江等,廣西南寧一家砂石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經營該公司生產線的某工程經營部被處罰117萬。三方不服處罰,向南寧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未獲支持,于是將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南寧市政府訴至法院。南寧市政府副市長丁偉、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局長黃衍全出庭應訴,并詳細解釋相應的政策法規。
處罰是否過重?廣西一砂石企業“民告官”!南寧市副市長出庭應訴
因違規排放超標廢水進邕江等,廣西南寧一家砂石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經營該公司生產線的某工程經營部被處罰117萬。三方不服處罰,向南寧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未獲支持,于是將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南寧市政府訴至法院。南寧市政府副市長丁偉、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局長黃衍全出庭應訴,并詳細解釋相應的政策法規。
一,案件原由為因違規排放超標廢水進邕江等,廣西南寧一家砂石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經營該公司生產線的某工程經營部被處罰117萬。三方不服處罰,向南寧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未獲支持,于是將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南寧市政府訴至法院。南寧市政府副市長丁偉、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局長黃衍全出庭應訴,并詳細解釋相應的政策法規。
二,2021年3月11日,接到市民舉報,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對南寧市某砂石公司進行現場調查。調查發現該公司有3條以含泥碎石為原料的機制砂生產線,生產過程中產生廢水、粉塵、污泥等污染物。該公司雖配套有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但不能提供驗收手續。經進一步調查,該公司生產線2004年5月建成投產,但環保設施竣工時間為2014年4月,該公司因不重視、環保投入不足,截至2021年3月11日,仍未完成環保設施驗收工作。
三,南寧市生態環境局認為,南寧市某砂石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對該砂石公司罰款55.8萬余元,對覃某某罰款11萬余元。在現場調查中,南寧市生態環境局還發現,南寧市某工程經營部負責生產經營南寧市某砂石公司機制砂3號生產線,該生產線配套有洗砂廢水沉淀池,但沉淀池內已積存有大量污泥,失去有效沉淀作用。該經營部員工為貪圖方便,兩次使用抽水泵和膠管對沉淀池進行清理,將未經有效沉淀的廢水直排邕江,經現場采樣,排出的廢水中懸浮物濃度超標183—463倍。該經營部的行為已構成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南寧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經營部罰款50.2萬余元。
四,原告認為,南寧市生態環境局處罰過重,且是重復處罰。原告稱,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先是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在南寧市某砂石公司已改正,當年4月已完成環保設施驗收后,又給予處罰。而某經營部清洗沉淀池的是新員工所為,屬于操作不當,動輒罰款幾十萬元,處罰太重了。
五,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則辯稱,南寧市某砂石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環保設施不滿足要求,仍在生產。而且廢水排入的是飲用水源保護區,有可能對飲用水源造成影響。在處罰時,該局已考慮到已改正等因素,處罰合法有據,認定事實清楚,不存在處罰過當。
六,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南寧市政府副市長丁偉、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局長黃衍全出庭應訴,并詳細解釋相應的政策法規。該系列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