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陵江流域:嚴控采砂總量、船舶數量 不得隨意設置砂石堆場、加工場
四川省人民政府近日發布《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四川嘉陵江流域:嚴控采砂總量、船舶數量 不得隨意設置砂石堆場、加工場
四川省人民政府近日發布《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面加強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
一,11月25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舉行閉幕會,表決通過了《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繼今年7月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后,川渝兩地的又一協同立法項目成果。
二,《條例》分為總則、規劃與管理、資源保護、飲用水水源與其他特殊水體保護、污染防治、綠色發展、區域協作、法律責任、附則9個章節共107項條款。作為川渝兩地又一協同立法項目,針對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重慶以出臺法規性決定的形式與四川制定條例的形式進行協同。
三,嘉陵江流經三省一市,是長江流域面積最大的支流,沿岸砂石資源豐富,《條例》將河砂開采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四,《條例》明確,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落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禁止從事采砂活動。嚴格控制采砂區域、采砂總量和采砂區域內的采砂船舶數量。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采砂的現場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河道非法采砂聯合執法工作。
五,《條例》指出,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循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作業方式等要求,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砂石堆場、加工場,河道采砂作業結束后,按照規定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平整,并負責限期恢復廢棄作業場所的地貌和植被。
六,《條例》要求,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相鄰省、直轄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檢查機制,統一執法程序、裁量基準和處罰標準,聯合開展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交通運輸、河道采砂等行政執法。
七,此外,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嘉陵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