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實施!浙江砂石產品質量有問題將溯源追責
浙江發布規定,切實保證碎石、砂、瀝青等原材料質量,12月1日起實施!
12月1日起實施!浙江砂石產品質量有問題將溯源追責
為進一步加強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強化施工源頭管控,近日,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制定出臺《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原材料和產品質量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若干規定》針對施工原材料和產品質量管理薄弱環節,充分考慮施工原材料和產品的耐久性、安全性,突出制度塑造,強化頂層設計、源頭管控,從參建單位主體責任、質量管理、行業監督管理三個方面提出了十二項舉措。
一,《若干規定》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做出要求。
1,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原材料和產品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立原材料和產品使用追溯機制,對進場的原材料和產品質量承擔主體責任。
2,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原材料和產品招標(采購)管理,應當采購質量合格且無安全隱患的施工原材料和產品,并將招標(采購)結果報送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施工原材料和產品采購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施工單位應當慎重選擇,并將相關資料報送建設單位。
3,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原材料和產品進場驗收管理,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檢測、驗收、報審程序。禁止不同料源、產地、批次的材料和產品按照同一批次報驗;禁止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和預應力混凝土結構工程使用海砂。對涉及結構安全的錨夾具、支座、吊桿(索)等受力構件產品檢測時,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見證下現場取樣。
對發現的不合格施工原材料和產品,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將不合格情況報送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并在監理單位見證下進行標識、清退。
1,《若干規定》明確強調,要切實保證碎石、砂等原材料質量。外購的碎石、砂等原材料,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對產地、料源、生產設備和工藝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報送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對每批次進場碎石、砂等原材料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對每批次天然砂的氯離子含量進行現場取樣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自加工生產的碎石、機制砂等原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加工地按批次進行現場取樣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進拌和場。
2,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施工原材料和產品的使用者、生產者、銷售者存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出具虛假檢測數據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發現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