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法所得超7億元 自然資源部通報20起礦產違法案件
3月17日,自然資源部召開首場新聞發布會,自然資源通報3類共20起礦產違法案件,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開采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超7億元 自然資源部通報20起礦產違法案件
3月17日,自然資源部召開首場新聞發布會,自然資源通報3類共20起礦產違法案件,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開采行為。
打擊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落實“兩統一”職責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積極履職,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查處了一批違法采礦案件。
這次公開通報的20起礦產違法案件,涉及17個省(區、市),礦種既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煤炭、礦泉水等,也有國家戰略性礦產如稀土。案件類型的選擇也結合了當前違法的新特點,主要分為三類,一是企業或個人無證開采(10起);二是有證礦山越界開采(6起);三是以環境治理、礦山修復、土地整理等名義違法采礦(4起)。其中,有13起案件法院已判決追究刑事責任,違法當事人被判處的刑罰包括有期徒刑和罰金、沒收財產等。應該說,這些違法企業和個人都付出了慘重代價,教訓十分深刻。
20起礦產違法案件具體如下:
第一類為無證采礦案件(10起):
1.陜西省咸陽市彬州市某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無證采礦案。2020年1月至11月,彬州市某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但申請延續登記未被批準情況下,擅自在城關街道辦火石咀煤礦開采煤炭。2021年4月,咸陽市自然資源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該公司違法開采煤炭51.79萬噸,違法所得1.67億元。咸陽市自然資源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7億元,并處罰款834.26萬元的行政處罰。因涉嫌非法采礦罪,咸陽市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立案。
2.湖北省襄陽市南漳縣劉某等3人無證采礦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南漳縣九集鎮馬家洲村村民劉某等3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在九集鎮吳集社區五組開采建筑石料用灰巖。2021年2月,南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劉某等3人違法開采建筑石料用灰巖23.04萬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625.63萬元。因涉嫌非法采礦罪,南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檢察機關已對該案提起公訴。
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某淡水養殖有限公司無證采礦案。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衢州市衢江區某淡水養殖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在啟明星農業園區云溪鄉濱江村采挖砂石。2020年5月,衢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衢江分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該公司違法開采砂石37.6萬噸。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衢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衢江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4月,衢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涉案人員程某有期徒刑3年8個月(其中非法采礦罪3年5個月),并處罰金4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82.5萬元。
4.江西省贛州市信豐縣劉某無證采礦案。2021年1月,信豐縣自然資源局接到群眾舉報,發現信豐縣虎山鄉隘高村高前山野豬坑有人在非法開采稀土。經現場勘測,該違法開采稀土點開采面積1083平方米,采用原地浸礦的方式采礦,注液孔約236個。執法人員現場對生產管道進行了搗毀,暫扣稀土原礦18包及無牌照越野車、摩托車各一輛,并暫扣全部生產設備及開礦原料。因無法確定非法開采稀土當事人,信豐縣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信豐縣公安局立案調查后抓獲犯罪嫌疑人劉某。經查,劉某非法開采稀土造成資源破壞的儲量為7.28噸,破壞價值139.78萬元。2021年8月,信豐縣人民法院判處涉案人員劉某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5.江西省贛州市尋烏縣饒某、王某等9人無證采礦案。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廣東省梅州市平遠縣中行鎮村民饒某、江西省贛州市尋烏縣丹溪鄉村民王某等9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在尋烏縣丹溪鄉金村開采稀土。2021年2月,尋烏縣自然資源局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查,饒某、王某等9人開采稀土7.07噸,經江西省自然資源廳認定其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48.47萬元。目前,尋烏縣公安局已抓獲8名犯罪嫌疑人,7名嫌疑人被法院判處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至2年不等)。
6.廣東省云浮市新興縣吳某無證采礦案。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吳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在廣東省云浮市新興縣稔村鎮云禮村高恩高速托盤嶺隧道開采花崗巖。2018年9月,原新興縣國土資源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吳某違法開采破壞花崗巖9.4萬噸。因涉嫌非法采礦罪,原新興縣國土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12月,新興縣人民法院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59.19萬元。
7.重慶市北碚區李某無證采礦案。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北碚區柳蔭鎮永興村村民李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在永興村板溝社開采建筑石料用灰巖。2019年6月,重慶市北碚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進行核實,確認李某違法開采建筑石料用灰巖3.63萬噸。因涉嫌非法采礦罪,重慶市北碚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10月,渝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55萬元。
8.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王某等3人無證采礦案。2019年3月,宜良縣自然資源局聯合宜良縣公安局在宜良縣狗街鎮土文村查獲王某3等人非法開采磷礦。經司法鑒定,王某等3人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245.46萬元。因涉嫌非法采礦罪,宜良縣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9月,宜良縣人民法院判處涉案人員王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涉案人員楊某鵬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涉案人員楊某旭有期徒刑2年2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9.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杜某無證采礦案。2015年至2018年,天水市麥積區花牛鎮村民杜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在花牛鎮二十里鋪村土地采挖砂石。經甘肅省地礦局第一地質勘查院鑒定,采挖面積6514.11平方米,開采砂石量2.86萬立方米,違法采挖砂石價值241.35萬元。因涉嫌非法采礦罪,天水市自然資源局麥積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8月,麥積區人民法院判處杜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退賠非法采礦的241.35萬元。
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克陶縣某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無證采礦案。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阿克陶縣某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在布倫口鄉蓋孜村開采礦泉水。2019年9月,阿克陶縣自然資源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該公司開采礦泉水價值214.42萬元。因涉嫌非法采礦罪,阿克陶縣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12月,阿克陶縣人民法院判處涉案人員艾某某爾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涉案人員艾某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涉案人員亞某坤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第二類為越界采礦案件(6起):
1.山西省晉中市和順縣某煤業有限公司越界采礦案。2016年至2020年,和順縣某煤業有限公司超越采礦許可證批準的礦區范圍,擅自在喂馬鄉違法開采煤炭。2021年2月,和順縣自然資源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該公司違法開采煤炭183萬噸,違法所得5.13億元。和順縣自然資源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13億元,并處罰款1.54億元的行政處罰。因涉嫌非法采礦罪,晉中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晉中市公安局確定犯罪嫌疑人23名,已對1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對其余6名犯罪嫌疑人上網追逃。
2.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某鈣業有限責任公司越界采礦案。2011年至2016年,烏海市海南區某鈣業有限責任公司超越采礦許可證批準的礦區范圍,擅自在拉僧廟老石旦東山礦區范圍南側開采石灰石。2019年10月,烏海市自然資源局海南分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該公司違法開采石灰石176.47萬噸。因涉嫌非法采礦罪,烏海市自然資源局海南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12月,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該公司罰金200萬元;判處涉案人員賈某美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涉案人員賈某華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繼續追繳該公司違法所得390.08萬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年內修復治理因非法采礦形成的山體崩塌地質災害危險,如果按期不能治理,則承擔治理費用970.53萬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年內采取有效措施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如不能修復,則承擔環境修復費用52.88萬元;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20.13萬元。
3.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某建材有限公司越界采礦案。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鳳陽縣某建材有限公司超越采礦許可證批準的礦區范圍,擅自在武店鎮趙拐村教子山開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巖。2018年12月,原鳳陽縣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該公司違法開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巖4.93萬噸。原鳳陽縣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2.55萬元,并處罰款51.77萬元的行政處罰。因涉嫌非法采礦罪,原鳳陽縣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12月,鳳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涉案人員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20萬元;判處涉案人員杜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4.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興安縣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越界采礦案。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興安縣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超越采礦許可證批準的礦區范圍,擅自在興安鎮羊角山水泥用石灰巖礦區外開采水泥用石灰巖。2019年2月,原興安縣國土資源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該公司違法開采水泥用石灰巖195.29萬噸,違法所得2441.13萬元。興安縣自然資源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441.13萬元,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興安縣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立案。
5.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某煤礦越界采礦案。2014年至2018年3月,大竹縣某煤礦超越采礦許可證批準的礦區范圍,擅自在大竹縣華興村礦區K7煤層北巷開采煤炭。2018年3月,原達州市國土資源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該煤礦違法開采煤炭3.46萬噸,違法所得1686.04萬元。原達州市國土資源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86.04萬元,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因行政處罰未履行,達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涉嫌非法采礦罪,達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12月,大竹縣人民法院判處該煤礦單處罰金500萬元;判處涉案人員張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判處涉案人員黃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涉案人員盧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涉案人員曹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6.陜西省漢中市寧強縣某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越界采礦案。2012年5月至2017年7月,寧強縣某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超越采礦許可證批準的礦區范圍,擅自在高寨子鎮薛家壩村鄭家山開采建筑用灰巖。2019年8月,原寧強縣國土資源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該公司違法開采建筑用灰巖18.48萬立方米,價值646.8萬元。因涉嫌非法采礦罪,原寧強縣國土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12月,寧強縣人民法院判處涉案人員杜某成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其中非法采礦罪3年3個月),并處罰金102萬元(其中非法采礦罪100萬);判處涉案人員杜某軍有期徒刑3年(其中非法采礦罪2年8個月),緩刑5年,并處罰金21萬元(其中非法采礦罪20萬);依法沒收現場堆放石料76183.53立方米。
第三類為以各類工程為名的違法采礦案件(4起):
1.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某文旅集團有限公司以土地平整為名違法采礦案。2020年4月至7月,某文旅集團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以平整土地、修建項目為名在東平縣接山鎮朝陽莊村違法開采石灰巖、頁巖。2020年7月,泰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該公司違法開采石灰巖及頁巖71.26萬立方米。泰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85.35萬元,并處罰款535.6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部分履行,泰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涉嫌非法采礦罪,泰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法院正在審理中。
2.河南省焦作市博愛縣某爆破有限公司以環境恢復治理為名違法采礦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博愛縣某爆破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以環境恢復治理為名在寨豁鄉饅頭山村違法開采建筑石料用灰巖。2021年7月,博愛縣自然資源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該公司違法開采建筑石料用灰巖21.83萬立方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2285.11萬元。因涉嫌非法采礦罪,博愛縣自然資源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該公司3名涉案人員執行逮捕,檢察機關已對該案提起公訴。
3.河南省鶴壁市淇濱區某實業有限公司以設施農用地為名違法采礦案。2018年12月,鶴壁市淇濱區某實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以設施農用地建設兔場為名在上峪鄉鹿廠村村東開采水泥用石灰巖。2018年12月,鶴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淇濱分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經查,該公司違法開采水泥用石灰巖2.78萬立方米,礦產資源破壞價值338.9萬元。因涉嫌非法采礦罪,鶴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淇濱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5月,淇濱區人民法院判處涉案人員許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54.72萬元。
4.湖南省岳陽市臨湘市某礦業有限公司以礦山修復為名違法采礦案。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臨湘市某礦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以礦山修復為名在長塘鎮工農尖山礦區外開采建筑用花崗巖。2019年9月,臨湘市自然資源局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期間,案件調查因取證困難中止,2020年12月恢復調查。經查,該公司違法開采花崗巖93.17萬噸,違法所得1397.55萬元。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臨湘市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立案。